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所属分类: 行业规范

2021-07-22

 

前 言

  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 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规定了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施工公告、爆破公告的主要内容。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项目日常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和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等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及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6722、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5 管理要求

  5.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5.1.1 安全评估

  5.1.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5.1.1.2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b)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c)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d)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e)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f)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g)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h)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i)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5.1.2 申请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5.1.3 审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1.4 安全监理

  5.1.4.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

  5.1.4.2 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b)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c)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d)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e)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5.2 其他管理要求

  5.2.1 施工公告

  5.2.1.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

  5.2.1.2 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b)委托单位;

  c)设计施工单位;

  d)安全评估单位;

  e)安全监理单位;

  f)爆破作业时限。

  5.2.2 爆破公告

  5.2.2.1 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

  5.2.2.2 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地点;

  b)每次爆破时间;

  c)安全警戒范围;

  d)警戒标志;

  e)起爆信号。

  5.2.3 备案

  5.2.3.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5.2.3.2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B)。

  5.2.4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

  5.2.4.1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依法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5.2.4.2 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经安全评价合格。

  5.2.4.3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其临时存放条件应符合GB6722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5.2.4.4 当天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天清退回库,不应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5.2.5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

  5.2.5.1 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所选用的混装设备和建立的设施应符合GB6722、GB50089的要求。

  5.2.5.2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

  5.2.5.3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式样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式样

  B.1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式样见表B.1。

  说明:申请单位应当随本备案表提交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报告。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